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公安派出所配备暂住人口协管员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于2007年7月29日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通过从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的方式,为每个派出所增加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本辖区内的暂住人口”。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市政府同意为我市每个公安派出所公开招聘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为全市公安派出所配备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推动我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公安派出所配备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条件,择优配备。按照省政府《意见》和省公安厅有关精神,此次配备全市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对象是曾参加2007年山西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而未录取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警察院校毕业生不足,从地方院校生中按成绩递补)。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适当照顾。目前,我市共有84个公安派出所,需配备暂住人口协管员168名(朔城公安分局30名,平鲁公安分局28名,山阴县公安局28名,应县公安局24名,怀仁县公安局30名,右玉县公安局20名,新开公安分局4名,开发区公安分局4名),其中女性不超过15%。
人员配备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分为:按照已有的考试成绩和招聘名额确定参加资格审查名单并进行公示、资格审查、体检、考核和政审、培训、聘用等环节,人员配备工作于2009年4月中旬完成,4月底前暂住人口协管员全部上岗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认真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改变程序。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要一律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不负责任、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履行手续,明确待遇。各县(区)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确定后,要按照省政府《意见》精神,由县(区)公安(分)局与协管员本人签定聘用合同,合同期暂定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定须由市、县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新配备的暂住人口协管员人员档案由市、县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同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工资和各种津补贴参照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标准执行,医疗、养老等保险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