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两年进行,2010年整顿工作另行安排。2009年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9年5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媒体通告、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将整顿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贯彻
《食品安全法》,对照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围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1日-9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整治行动的抽查和检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督查和评估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同时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年底,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按照任务指标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各阶段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规范盐业经营秩序,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在我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卫生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