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通知》,为推广普及
《食品安全法》,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推动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
《食品安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
《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各部门在学习宣传
《食品安全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
《食品安全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进一步增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监管理念和执法理念,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在思想理念、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新转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做到不包不揽,不推不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各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