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二○○九年冬季城乡供热取暖工作保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二○○九年冬季城乡供热取暖工作保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二○○九年冬季城乡供热取暖工作保障方案
从切实关心我市城乡居民的供热取暖问题出发,保障煤源充足、热源稳定、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9〕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朔州市二○○九年冬季城乡供热取暖工作保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我市今冬供热取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力协调,认真排查矛盾,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坚持城市居民供热与农村居民取暖并重,坚持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并重,落实好责任主体,扎实有效地抓紧抓好城乡供热取暖保障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分级负责,统筹取暖用煤保障供应
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部署,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质优良的机械化煤矿,经市县两级验收后,供应今年冬季我市城镇供热用煤和农村居民取暖用煤。各供煤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防止出现大面积停产,确保全市供热取暖用煤的资源供给。
2.市区、朔城区城镇和开发区集中供热用煤由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负责供应,煤价按照电煤价格执行,热值不得低于4800大卡。由市建设局、朔城区政府和开发区按管理权属分别组织供热企业与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签订供热煤购销合同。供热企业按运煤进度先行预付由企业负担的购煤款,不足部分由市政府、朔城区政府和开发区按管理权属分别给予补贴。各供热公司要科学、合理储备燃煤,储存量要保证不得少于30天的用量。
3.应县采暖用煤由怀仁县负责解决,其他产煤县区采暖用煤自行解决。煤价必须考虑到当地群众及供热企业的承受能力,对供热企业的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区进行。财政部门要在核实供热燃煤补贴基数的基础上,依照供热购煤合同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供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