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害评估队伍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由地震局、建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企业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灾害评估队伍由省地震局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3)评估队携带本行政区划图、专用表格、有关统计资料、计算用具、专用记录本、通讯装备,并由交通运输组按3人一组配备车辆;
(4)评估队伍在震后3小时内出发,开始工作;
(5)评估工作按国家地震局《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6)必要时,指挥部与临近机场联系,出动飞机进行航空快速评估;
(7)每日21时前,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当天震害考察情况。
2.2.11宣传报道工作方案
由宣传教育组负责,落实以下工作方案:
(1)宣传工作
①震后及时召开宣传新闻部门有关人员会议,明确宣传纪律,安排部署宣传工作;
②有关震情、灾情取得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报道;
③及时报道救灾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抢险救灾的感人事迹;
④正面引导群众抗震救灾,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⑤发挥县、乡、村(街道)三级宣传网的作用,以交通法规、防火防毒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
(2)防止和平息地震谣;
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会议、短信等有效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增强群众识别和消除地震谣言的能力;
②及时掌握较准确的震情信息,进行科学而有说服力的辟谣工作;
③注意社会动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汇报,防止、消除地震谣言。
3.扩大应急
包括基本应急的调整和后续应急。
(1)进一步核实灾情,调整救援行动;
(2)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转移和安置灾民;
(4)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5)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物资;
(6)协调国内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灾区有关事宜;
(7)向灾区发慰问电。
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二)灾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1.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发生的时间、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情信息,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在震后2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地震局报告;要与震区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省地震局报告与传递。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信息。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六、后期处置
(一)灾民的安置与抚恤
1.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
2.妥善安置震亡人员,做好震后防疫工作。
3.调动供水车,设立临时供水点站。
4.组织搭建防震棚,安置因震而无房或危房的灾民,使无家可归人员有栖身之所。
5.完善灾民粮食供应、临时食堂和食品专供点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存需要。
6.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调用物资的清理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