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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贴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贴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7年7月开始实行了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生活补贴制度,该项工作一直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为与目前正在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理顺管理渠道,经市政府研究,此项工作改为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筹集,即应县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右玉县按7:3、其他县区按5:5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后,要采取逐步并轨的方法,即全市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0元补贴的待遇不变,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直接支付,但要逐步与新农保政策并轨。请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按此要求,尽快接转资金和有关资料、台账,务于9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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