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41号)精神,要求产煤地区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为完成2009年“朔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现将我市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县(区)、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方案)
1各县(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2《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企业组织编制。中央和省属煤炭开采企业的《方案》,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市、县(区)及其他煤炭开采企业的《方案》,由市环保局审查批准。各企业按《方案》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3《规划》、《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有效期为7年(2009-2015)。
4《规划》、《方案》编制以山西省环保厅有关编制要求为依据,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保障要清晰。
5各县(区)编制的《规划》必须于2009年8月底完成,各煤炭企业编制的《方案》必须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煤炭生产生态环境管理
1各县(区)政府编制的2009-2015年《规划》,要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和具体的工程项目。未编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将不予立项。采煤企业未编制《方案》或未按《方案》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不予返还。
2煤炭生产企业实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重点考核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落实情况,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建、改(扩)建(包括资源整合)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审制度的依据。
3因煤炭开采确需改变《规划》和《方案》的,要及时报环保部门。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