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 3 )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 4 )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与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 5 )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
4.6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气象灾害调查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9新闻报道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
5.2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气象灾害应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