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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研修培训。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培训研修所需经费,可从领军人才资助经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 学习交流。省中医药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集中安排领军人才学习政治、经济、管理和医学前沿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搭建领军人才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研讨领军人才培养规律,总结培养工作经验,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六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对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予以专项资助。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匹配经费与资助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0万元以下科研用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按规定凡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省级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下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经费下达进度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各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局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与纳入培养计划的中医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领军人才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同时加强对领军人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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