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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9〕33号)


各市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结合我省防治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是一种分布广泛、危害严重的地方病。通过多年的防治,特别是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病区防治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为动态监控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了解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病情变化趋势,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在徐州(丰县、沛县、铜山、睢宁、邳州、新沂、九里、贾汪、云龙)、连云港(东海、赣榆、灌云、灌南、海州)、淮安(盱眙、洪泽、淮阴、金湖、涟水)、盐城(射阳)、宿迁(泗洪、沭阳、泗阳、宿豫、宿城)等5市范围内抽取25个县(市、区)开展监测。

  (二)监测时限。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改水工程进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水利部门协调获取本地区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农村改水工程完成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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