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联系电话025-83620823。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

  2、报名人员于11月17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18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于2009年11月30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报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执业资格类别、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医学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相对应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其他专业的,原则上也应具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学历(学位)。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至043)、介入治疗(代码119)应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执业类别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执业类别

1

001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临床

49

05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2

002

呼吸内科

临床

50

06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3

003

消化内科

临床

51

06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4

004

肾内科

临床

52

062

卫生管理

 

5

005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临床

53

063

普通内科

临床

6

006

内分泌

临床

54

064

结核病

临床

7

007

血液病

临床

55

065

老年医学

临床

8

008

传染病

临床

56

066

职业病

临床

9

009

风湿病

临床

57

067

计划生育

临床

10

011

普通外科

临床

58

068

精神病

临床

11

012

骨外科

临床

59

069

全科医学

临床

12

013

胸心外科

临床

60

070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13

014

神经外科

临床

61

071

中医内科

中医

14

015

泌尿外科

临床

62

072

中医外科

中医

15

016

烧伤外科

临床

63

073

中医妇科

中医

16

017

整形外科

临床

64

074

中医儿科

中医

17

018

小儿外科

临床

65

075

中医眼科

中医

18

019

妇产科

临床

66

076

中医骨伤科

中医

19

020

小儿内科

临床

67

077

针灸科

中医

20

022

口腔内科

口腔

68

078

中医耳鼻喉科

中医

21

023

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

69

079

中医皮肤科

中医

22

024

口腔修复

口腔

70

080

中医肛肠科

中医

23

025

口腔正畸

口腔

71

081

推拿科

中医

24

026

眼科

临床

72

082

中药学

 

25

027

耳鼻喉(头颈外科)

临床

73

083

职业卫生

公卫

26

028

皮肤与性病

临床

74

084

环境卫生

公卫

27

029

肿瘤内科

临床

75

085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卫

28

030

肿瘤外科

临床

76

086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卫

29

031

放射肿瘤治疗学

临床

77

087

放射卫生

公卫

30

032

急诊医学

临床

78

088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31

033

麻醉学

临床

79

08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32

034

病理学

临床

80

090

寄生虫病控制

公卫

33

035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临床

81

09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

34

036

核医学

临床

82

092

卫生毒理

公卫

35

037

超声医学

临床

83

093

妇女保健

公卫

36

038

康复医学

临床

84

094

儿童保健

公卫

37

0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临床

85

095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38

0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临床

86

096

理化检验技术(技)

 

39

0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临床

87

097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40

042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临床

88

099

口腔医学技术(技)

 

41

04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临床

89

100

医学工程

 

42

045

医院药学

 

90

119

介入治疗

临床

43

047

护理学

护士

 

另选

社区中医

中医

44

052

病理学技术(技)

 

 

另选

社区预防保健

公卫

45

053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另选

社区药学

 

46

055

核医学技术(技)

 

 

另选

社区护理

护士

47

056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另选

社区医疗技术(技)

 

48

05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