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9]4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药卫生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医药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22个(其中含中医药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54名(其中中医药单位4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医药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近五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组成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