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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09年度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09年度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苏卫办社妇〔2009〕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经研究,请各市组织申报本年度参加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的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1、年初已上报省确定的创建地区(南京、常州、扬州);

  2、按照《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评估标准》,经辖区市初评达到800分以上的地区。

  (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规划,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2、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3、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按《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设置科室,并综合提供“六位一体”服务;

  4、按照《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申报单位经市卫生局初评达到85分以上;

  5、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医疗事故及工作人员违纪被处理现象。

  二、申报程序及名额

  根据今年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2009年度全省建成3-5个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和50个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申报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创建单位自愿申报,经辖区市按照《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评估标准》进行初评合格后,向省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申报工作按照“中心自荐、区(市)推荐、市初评、省复核”的程序进行。各辖区市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初评小组对申报的中心进行初评,并按得分高低上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心,每市名额不得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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