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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8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血铅临床检测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有关规定,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标本的采集和保存流程,定期开展室内质控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及时、真实、准确。不在名单中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的检测。

  二、所有具备血铅检测资格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室间质评活动。除血铅检测外,上述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不得出具临床检测报告。

  三、开展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卫妇社发〔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提出诊疗意见,努力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血铅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质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省临检中心将适时组织现场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其检测报告资格。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江苏省具备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江苏省具备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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