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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3、医疗机构组织系统及业务技术人员构成;

  4、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5、近两年医院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平均门诊费用、平均住院费用等);

  6、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三、认定程序

  省卫生厅发布公告,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在初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后发文予以确认。

  附件:江苏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单位地址

 

医院新农合管理机构

 

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执业许可证号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总人数

副高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  生

 

 

 

 

护  士

 

 

 

 

医技

人员

 

 

 

 

其他

人员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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