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巴府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地上建筑物主体、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巴中市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计价标准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青
苗
费
| 大春
| 亩
| 亩平
| 1100-1200
| 当季种植水稻、红苕、玉米、黄豆、菜豆作物
|
小春
| 亩
| 亩平
| 1000-1100
| 当季种植小麦、油菜、葫豆、豌豆、洋芋作物
|
人工草地
| 亩
| 亩平
| 1000-1200
| 当季人工种植优质牧草
|
搬家费
| 户
| 每户
| 800-1200
|
|
临时过渡费
| 户
| 元、平方米
| 3-4
| 自拆自建,每户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10×(3-4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给过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