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1.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议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争议及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议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的出席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其中常任委员不少于与会委员的1∕2。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对全市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予以指导。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承担,主要负责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非常任委员的选定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对外增挂泰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牌子,通过对外公开办公地点、电话,在市信访局、便民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等方式,统一受理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案件受理后,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理;市公安局、劳保局为复议机关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负责转交该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其余部门为复议机关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负责与原复议主体协调,联合集中办理。
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办理的案件,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办理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需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拟出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议决,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根据审理会议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对行政复议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具体要求
(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在试点过程中应着重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进行积极探索,尤其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权,同时要注意结合本市实际稳步推进。
(二)认真总结,加强研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过程中要定期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