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并指出利用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此后召开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要求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该文件将我省列入试点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该文件将我市列入我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必要性

  (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整合行政复议内部资源的必要手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行政复议制度不够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呈现出行政复议机关较为分散、行政复议人员总量不足、行政复议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同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不平衡亦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据初步统计,2008年,我市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7件,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中只有公安、劳动保障两个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较多,分别为30余件和20余件,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仅为几件,大多数部门近年来基本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着有案件的部门无人办案,有人的部门却无案件办理的现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就是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步骤,在试点过程中探索推行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并逐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优化配置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在不大规模增加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加强行政复议力量。

  (二)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强化在行政体制内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行政争议的解决渠道主要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种渠道,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体制内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能够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能够有效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2008年,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3起,其中工伤认定、行政处罚、强制拆迁、土地征用等热点领域占所办理案件比例超过80%,经行政复议后,这些争议都在行政体制内部依法得到了有效化解,基本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拓宽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能够增强处理功效,进而强化政府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减轻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诉讼上的压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