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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七大及十七届二中全会“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此作出要求。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我省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国法〔2008〕72号),2009年1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具体部署,确定在我市和苏州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政府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十分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411”工程,并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先行试点的黑龙江省及贵州省考察、学习、调研。现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作实践,对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及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政策依据。

  1.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指示精神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该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同时对行政复议工作思路进行调整,将行政复议定位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2.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根据本次全会精神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2006年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部署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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