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医疗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知识;
(四)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设立专家库,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限本省内)的医疗卫生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医疗卫生专家聘用期限为3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行政降职、吊销执业证书处理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十条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诊断。
第十一条 参与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做好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
(二)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非因工伤残、因病职工及供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非因工伤残、因病职工及供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 本省省级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