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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农业局、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进程,提升农业标准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厅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基地应符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农市〔2008〕28号)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四)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有关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五)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颁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牌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数量
  (一)每个省辖市农业局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含水产类和农垦类)。其中,水产不在农业部门的,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水产主管局申报数量1个;
  (二)每个扩权县农业局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含水产类和农垦类)。其中,水产不在农业部门的,申报数量1个,水产主管局申报数量1个;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及申报表电子版,省农业厅受理材料截至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以邮戳为准);
  (二)凡申报材料缺项或没有市级和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视为不合格材料;申报材料(见附件)中“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须按《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填写,要包括生产各过程的标准;
  (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须用A4纸打印,材料装订须按照附件所要求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顺序排列,报文字材料二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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