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41号)
太原市、忻州市、长治市、临汾市、吕梁市、阳泉市人事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等255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其中太原市2个,忻州市100个,长治市72个,临汾市65个,吕梁市15个,阳泉市1个。
列入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励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按照《山西省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晋发[2006]2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07]54号)以及《关于市以下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明电[2007]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并要建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系统,人员登记结束后要尽快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要严格条件,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编号,可参考《关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有关说明》(晋公办字[2006]02号)公务员登记编号区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前部加“C”;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按政府机关编号序列向后延续;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可直接使用所属机关公务员登记编号。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单独制表,并在“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后,换行加注“(聘用制)”,备注栏内明确“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后,聘用制干部身份不变,不得在其它实施、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