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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此项工作在2009年下半年进行。
  第四步:分级实施、分批验收。由于各县区具体经济社会环境和统计基础的不同,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行分批验收的办法,力争在2009年底有50%的县区、乡镇、企业达标,剩余的50%在2010年底前全部达标。
  第一阶段,对各个部门、企业、乡镇、农村统计基础工作组织验收。由各部门、乡镇、农村、企业按在地原则向县级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统计局对照省、市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和验收办法在县区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阶段,对各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在第一阶段的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提出申请,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统一组织安排验收工作。除全面验收县区统计局的基层基础工作外,同时抽查部分乡镇、企业、部门、农村统计单位,对照标准进行复查。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统计及基层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党政机关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每季度研究分析一次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及统计工作,评估相关数据,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我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向市统计局划拨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经费30万元。今后市政府要将奖励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经费向统计部门拨付,全部用于县区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县区政府也要划拨相应的配套经费。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市政府成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全面负责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列入统计基层范围的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领导组,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
  被各县区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验收通过的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授予“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合格单位”。被市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验收通过的县区由市政府授予“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合格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县区政府统计基层基础领导组验收合格的乡镇、农村、部门、企业等单位,县区政府应根据其统计工作不规范所带来的统计资料系统误差,取消当年的各类评奖资格,并责成政府统计机构加大对其所报送统计资料的查询、审核、规范化管理执法力度。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市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组验收通过的县区,市政府取消该县区的考核评价评奖资格,并责成市统计局对该县区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复查、复审、抽查及数据质量评估,消除统计基层基础不扎实、工作不规范所带来的统计资料系统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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