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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统计管理实现规范化
  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运行管理制度。不仅要建立各项业务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工作纪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培训制度等常规性制度,而且还要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考核评估、信息发布等新型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制度,逐步使统计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1建立企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小型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2实行数据质量及工作责任评估制度。市、县、乡三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8号)精神,定期对主要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资料的来源、口径范围、相关指标、可靠程度以及逻辑关系进行评估论证,严把质量关。各单位要建立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的填报、审核、交接制度,统计报表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综合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签名(盖章),确保统计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
  3完善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各类统计部门和统计机构都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集中存放的要配备统计档案专柜)、统计台账。各部门要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建立原始记录档案、统计台账、报表档案,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相符。
  4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信息,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统计部门提供和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法定数据,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数据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5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全员执法制度。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工作,将统计执法工作落实到岗位职责之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统计执法机构,充实统计执法力量,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并在办案经费方面予以保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统计法》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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