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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县(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监测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村(居)委会统计机构,承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资料提供任务和其他统计调查任务的市、县两级部门统计机构,承担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所有单位。
  三、任务和重点
  工作任务和重点可以概括为“六化”。即机构建设实现网络化,队伍建设实现专业化,统计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处理实现现代化,业务工作实现标准化,事业经费实现法定化。
  (一)机构建设实现网络化
  1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统计机构
  ①充实加强县级统计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不断充实编制,健全机构。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予以核定,原则上各县区统计局人员编制总数不得少于25人,30万人以上的县区统计局人员编制总数不少于30人,内设股室不少于7个,常设机构包括普查机构、农村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机构、业务统计机构、数据处理机构等。开发区管委会应尽快设立专门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5-7名统计人员,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②健全乡级统计组织网络
  进一步充实完善乡(镇、街道办)统计工作站,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2名专职统计员,1名兼职统计员;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各1名。有条件的县区实行人员和经费上划县级统计局管理,工作接受县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办)政府双重领导。各县区力争在两年内全部实行人员和经费由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的模式。
  ③加强村居委会统计网络建设
  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统计工作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名。统计人员原则上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兼任,每村每人每月补助50元,补助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市、县区编制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具体细划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编制,确保各级统计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有人抓。
  到2009年6月底,凡是县(区)乡(镇)统计机构在册人员数量不达上述规定标准,人员编制仍有空缺的县(区)、乡(镇),所空缺人员由统计局会同编办、人事局向社会统一组织招考补缺;人员编制超编或满编的县(区)乡(镇),从其他部门具有经济、会计、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5岁以下的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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