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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副职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委会工作制度按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市政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区政府每月不少于一次。
  要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资金投入,按照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配备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条件和表彰奖励等支出。各级财政安全监管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保证足够的经费。今年各县区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监站,配备足够的安监人员。有1-10个工矿企业的乡镇,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10个以上工矿企业的乡镇,必须配备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乡镇安监站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所需编制由各县区自行调整解决。村(居)委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及其部门对煤矿等高危企业配备的驻矿、驻厂安监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要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其他副职,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土地和资源审批、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安全关。
  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政府安委会今年要对高危企业进行两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一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组织相应的联合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又要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抓好安全生产的强大合力。
  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和《贯彻落实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八项制度及时召开规定的安委会会议、联席会议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事故约谈、重大危险源监控、联合执法等各项工作,用制度规范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府要求年内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评估、建档等管理工作,对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纳入正规化。
  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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