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支持创业人数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对各县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每年全市要自上而下逐级对政府完成上述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工作进度。要制订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制度。坚持城乡就业一体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中央、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劳动力等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及相关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加强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按照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对地方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上级财政将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四)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2009年底前,各县区都要在城区或工业集聚区建立与创业就业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与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完善信息发布制度,2010年在市、县(区)、乡(镇、办)、社区(行政村)四级全部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五)加快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县(区)、乡(镇、办)、社区(行政村)都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备案、职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垂直管理。要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