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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意见

  (五)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以信息、技术、市场、政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支持服务体系。以政府网为基础,联合市内各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信息。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内的交流合作,协调和保障行业利益。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开展创业项目论证、评估工作,为创业者和创业培训教师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六)加大创业信贷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贷款担保基金,按照晋政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担保基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县区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300-500万元,用于扶持创业的需要。要推行重点中小企业和重点自主创业人员贷款财政贴息制度,按照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的人员,因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25%)。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各县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要求,创新贷款模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对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可采取“担保基金连接担保”的方式;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经办银行统一贷款,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还贷的“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贷款模式;对一些大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采取由商场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的“捆绑式”贷款模式。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完善信用社区认定制度。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降低抵押资产的评估收费,延长抵押资产的评估时效。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兴业。扶持发展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各种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提高企业守法信用透明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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