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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38号 2009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固原市为黄河二级支流)、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市政府)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五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考核黄河干流各市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达标率和固原市跨省界河流(葫芦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达标率,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市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等次评定

  第五条 五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日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牛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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