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检察、公安、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公安、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违法行政处罚的,可邀请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人身安全。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照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明确移送案件范围,完备移送材料和手续,确保案件高质量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移送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土地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同级人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要编发《土地违法情况通报》,定期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为加强对执法监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国土资源执法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重点抓好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增强部门执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电力、银行、市政公用等部门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房产部门不得给予房产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