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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朔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近两年,我市先后下发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朔政发〔2007〕99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26号),依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监管责任,建立并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执法监管制度,土地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违法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号)精神,各县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工商、银行、市政公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土地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联席会议规则、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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