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宜吸收的要积极吸收,不宜吸收的要作出明确答复。
五、对于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要求进行宣传的,党代表要积极向党员群众进行宣传;不宜宣传的,党代表要履行保密义务。
自治区党代表参与推荐和评议重要干部制度(试行)
—、党代表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安排。可以参加自治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
二、党代表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安排,可以参加对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自治区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三、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的党代表人数,由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党委在组织民主推荐和评议时,要采取必要方式,使党代表充分了解推荐和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
五、党代表在行使民主推荐和评议权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推荐和评议。
自治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制度(试行)
一、党代表提案、提议实行实名制,坚持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提案、提议应围绕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提出,其内容应在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可以是建设性建议,也可以是批评性意见。
三、提案、提议经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初审后,可受理的送党委办公厅按相关程序交承办单位办理;不受理的转为意见、建议,由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整理、汇总后分类交办或答复。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提议后,应拟定承办方案,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