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2.牵头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间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综合效应的情况。
3.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创新的情况。
5.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四)取得实效情况
1.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2.党政机关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认可情况。
3。服务与管辖对象、农村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对被考核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评价情况。
第六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一)部署和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领导、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督促查办信访案件或违纪违法案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汇报的情况。
(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五)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落实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年度自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央《工作规划》、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年度《任务分工》完成情况进行白查,重点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实际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推动工作等情况。认真填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自查表。
(二)重点抽查考核。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年度抽查考核。考核工作一般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进行专项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专项调查、延伸检查和随机询问等方式,重点检查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问卷调查考核。自治区、5个地级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政府统计部门或其它单位在一定范围调查了解党政机关干部、服务和管辖对象、农村基层干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的评价,了解人民群众对被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印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县(市、区)、区直各部门可参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