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按照责任权限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进行。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对5个地级市党委、政府及区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自治区各部门 (单位)负责对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各市、县(区)负责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考核,由5个地级市党委、政府代为进行,考核结果要专题向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构建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党组)、政府总体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党委(党组)、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重要作用,把担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加强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纪委(纪检组)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督促本级党委(党组)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 2012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开展分类指导的情况。
(二)推进工作情况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重要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和落实度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情况。
6.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
7.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8.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9.加强地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情况。
10.各市、县(区)以“勤廉为民工程”为抓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采取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