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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11月20日 宁党发[2009]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宁夏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现有42.2万残疾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83%,涉及145万家庭人口。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区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区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托管安养、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使广大残疾人同全区人民一道向着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资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将白内障复明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的特殊医疗康复需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进行补偿,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救助政策,做好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医疗救助,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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