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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暨2009年交通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一)2009年11月起,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排查工作。
  (二)2009年12月,开展专项督查和市级互查工作(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12月25日前完成2009年督查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厅建管处。
  (三)2010年1月至2月,各责任单位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四)2010年2月28日前,各市交通局(委)对本地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除外)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其中公路建设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1-5)报省公路局建设处,水运建设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工作统计表报省港航局工程处。
  (五)2010年2月28日前,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对本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统计表报省公路局建设处。
  (六)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于2010年3月5日前将书面汇总材料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排查、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排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二)对排查、督查发现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督查不走过场。要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将对有关单位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四)排查、督查结果在全省行业内予以通报。同时,结合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排查、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作为2009年度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作为信用评价“回头看”调研的第一手资料。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排查、督查工作,并通过排查、督查,查找问题,完善制度,提升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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