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是否存在:(1)物资采购监管薄弱;(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3)工程严重超概算;(4)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7)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8)跟踪审计的未落实情况等问题。
5、工程监管和信用动态管理环节。(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2)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4)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交通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四、排查、督查组织
排查、督查工作以自查、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等方式开展。
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排查、督查工作;厅建管处会同驻厅监察室、厅质监局组织对杭州市、绍兴市、嘉兴市的工程项目决策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管及信用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厅质监局会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组织对温州市、舟山市、宁波市的工程建设实施与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进行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由厅委托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交通局,分别对衢州市、金华市、湖州市、丽水市、台州市进行督查;各地自查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含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
五、排查、督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的重点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国省道项目、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在建项目、骨干航道、万吨级码头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每个督查组至少督查2个项目。
六、排查、督查时间安排
排查、督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