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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四)建设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生活、办公区要与生产区、煤场隔离,美化环境。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的要求,煤矿职工生活条件要达到“五有”即:有食堂、有公寓、有澡堂、有娱乐设施和场所、有卫生保健所(“五有”的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及时给职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六)煤矿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搞好企业安全文化,设立安全技能奖励基金,与每个职工的安全技能考核挂钩,建立煤矿职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管理制度,逐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奖惩兑现。有效地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促使职工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 对未通过管理中心招聘、培训、分配,而私自招用务工人员的煤矿,由煤炭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对原按规定程序招聘的承担我市地方煤矿基建或技术改造的施工队伍,须将原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人员状况、“四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以及在朔州注册的机构负责人等资料一并上报同级管理中心备案,并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纳入中心统一管理,否则按非法用工严肃查处。
  (三) 大型企业集团成建制的采掘队伍在我市煤炭企业从事劳务技术协作的,也应将相应的协作协议、有关证照、用工情况,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一并上报同级管理中心,所有职工参加当地组织的培训考核,接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煤矿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对未缴、少缴、中断缴费的要依法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煤矿企业,煤炭、劳动、公安、卫生、工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为煤矿企业和职工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七)煤矿企业发现管理中心不按程序、违规操作,或有意刁难企业、职工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严肃查处。

  附件:1.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煤矿企业的职责
  2.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信守合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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