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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四、煤矿用工管理程序
  (一) 煤矿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年初向同级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每月月底将本企业用工需求增减情况报管理中心。
  (二) 管理中心根据煤矿企业申报的用工计划,确定招聘人数,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
  (三) 招聘人员的培训计划由县(区)管理中心拟定,报当地煤炭局、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后组织招聘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者由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
  (四) 经见面洽谈被聘人员填写分配单(一式四份,管理中心、乡镇安监站、驻矿安监员、用工煤矿各一份)。依次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办理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签订《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信守合同承诺书》(见附件二)。
  (五) 各级管理中心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一是资料审查。审查煤矿每月向管理中心上报的劳动用工增减情况资料,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二是联合执法。管理中心配合煤炭、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每季度对煤矿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
  三是发挥乡镇安检站、驻矿安检员的作用。乡镇安检站、驻矿安检员要把煤矿劳动用工情况列为日常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跟踪监督。
  五、搞好安全,提高待遇,稳定职工队伍
  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煤矿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搞好安全,不断提高煤矿职工的工资和生活待遇。煤矿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使职工切身感受到本企业的温暖,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安全环境留人,切实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安全生产。
  (一)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保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二)煤矿职工工资应向井下采掘一线倾斜,井下采掘工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井下辅助工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各煤矿企业可根据工种、工作条件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整井下职工的工资,落实各项津贴补助。
  (三)实现机械化开采,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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