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朔政发〔2009〕37号)
为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解决煤矿用工管理混乱、职工流动性大、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搞好朔州煤炭工业安全、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这个中心,全心全意地为煤矿生产服务。以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采取“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分配、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管理”的办法,为我市煤炭工业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管理机构
市、县(区)要成立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由市、县(区)政府委托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劳动、公安、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实行联合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此为平台,发挥其各自职能,保证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得到落实。
三、管理职能及内容
管理中心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对煤矿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管理内容如下:
(一)统一招聘
全市地方煤矿企业在年初复工复产前,按照所需从业人员总数的125%向县(区)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管理中心根据煤矿企业提出的用工申请计划,依托当地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也可向管理中心推荐务工人员。
招聘原则应执行五优先:
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成建制的采掘队伍;
3.优先招聘在煤矿工作过(特别是在国有大矿工作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4.优先招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
5.优先招聘失地农民或返乡农民工。
招聘职工年龄要求在18-5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