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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一)各县区要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电〔2009〕48号)的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严格监管。在兼并重组方案未报批之前,原则上要停办煤矿各种证照的延期、变更等手续,停办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各县区政府要采取严厉措施和有效手段,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无条件关闭并严肃查处。
  (三)市、县区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的火工品,对非法火工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JP〗
  (四)对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的煤矿,各县区政府必须按期实施关闭;对确需利用的关闭矿井生产系统,待兼并重组设计批准后,按设计要求恢复利用。在实施关闭、拆除设施时,必须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井下设备的拆除和井口爆破作业。严禁煤矿自行组织实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关闭后的煤矿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进行验收。 
  (五)为有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煤炭、煤监、国土、财政、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全过程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停工停产、停供电、火工品收缴、兼并重组方案编制、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矿井证件收缴、名单公告以及实施关闭和关闭矿井的移交等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一把手是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兼并重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整体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负总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晋政办函〔2008〕168号的规定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工作中煤矿企业的资源价款进行核准、征收、返还及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市煤炭局负责兼并重组矿井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对涉及国有资产之间或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的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市工商局负责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预核准审查上报工作;对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朔州煤监局负责办理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以及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政策,依法行政,规范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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