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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三、兼并重组目标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要求,全市地方煤矿全部参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由目前的135座压减到65座,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0万吨/年,全市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年左右(指标详见附表)。全市规划建设生产规模亿吨级国有特大型煤炭集团1家,地方煤矿规划建设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以上煤炭企业2家,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煤炭企业5家;210万吨/年以上大型矿井5座;150万吨/年大型矿井 5座,120万吨/年大型矿井15座,90万吨/年中型矿井30多座。
  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原则上要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乙级标准,即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原则上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四、兼并重组主体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县区实际,确定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主体。
  (一)六大集团及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中煤平朔公司(含中煤进出口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山西煤炭运销公司等。
  (二)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地方煤炭企业(集团)的条件: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或9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作为支撑,可以作为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其他地方骨干煤矿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原则上矿井生产规模要达到90万吨/年以上。
  (三)省政府确认的省外企业及其他企业。
  (四)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如在一个规划区域范围内确因没有较大规模机械化矿井作支撑,可由多个中小煤矿,按照股份制形式,联合重组办大矿。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煤矿资源赋存、资金、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以及对社会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控股煤矿作为重组主体企业。
  五、方法步骤
  这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为将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实施好,市、县区必须立即着手研究部署。
  (一)签订兼并重组协议
  各县区要组织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尽快与中小煤矿企业提前接触,组织各方进行平等、公正的洽谈、协商,争取及早达成意向并签订重组协议,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快速推进。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应处理好地方利益和主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要大力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支持当地公益性事业,使市、县、乡、村四级既得利益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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