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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发展。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发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仓储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搞好管理、搞活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与各类加工、经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类企业都要积极与农民、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关系,大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延伸产业链,走集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培育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拓宽经营门路。积极开展服务农民的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品种兑换等业务。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强化质量意识和品牌建设,发展粮食加工业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全面提高粮食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入了解企业现状和问题,从实际出发,用好用足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和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市粮食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改革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推进改革的进程。
  (二)落实好相关政策。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宽松环境。(1)落实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规定程序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落实省粮食局等九部门晋粮财联〔2008〕91号文件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落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国粮财〔2006〕123号文件规定,粮食企业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区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4)落实省粮食局、财政厅等九部门晋粮财联〔2009〕91号文件规定,资产变现资金在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后,有节余的要用于粮食企业的发展。(5)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积极核销不良贷款,减轻企业债务负担。(6)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用好服务业(流通业)发展、产业化经营等优惠政策。(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也要抓好落实。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给予积极的政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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