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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6、协调解决军人家庭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户籍在农村的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在提供致富信息、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劳务输出、划分宅基地、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技术培训、优先安置就业,并酌情给予不低于当地下岗人员生活标准的经济补偿。全市范围内各类学校对驻军子女入托、入学,给予优先照顾。为现役军人“空巢”家庭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保障及奖励扶助,比照城市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及计生部门
  1、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承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婚育审批、孕情调查、健康服务、工作报告、骨干培训、信访工作、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官兵、职工、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婚育管理,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违法生育问题的,按部队《条令条例》和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2、配合地方做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驻地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参加孕情检查和技术服务,开展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与营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个人和出租营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督促落实营区流动人口计生技术服务费用。严把管理关口,发现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及时向当地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处理。
  3、搞好来队探亲军人家属的技术服务。对户籍不在驻地、来队探亲的军队人员家属,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治疗,或者参加部队驻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生殖健康检查及相关服务,费用由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4、协助地方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军分区要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抓好专武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婚育管理。依托各级民兵预备役组织和阵地建设,加强宣教设施建设,引导官兵带头移风易俗,争做计划生育的模范,使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成为遵守国策法规的带头人。
  5、严格落实各项奖励帮扶措施。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帮助官兵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患不孕(育)症夫妇集中诊治、出生缺陷干预、办理生育保险、军地青年鹊桥联谊、救助独生子女遭受意外风险家庭和贫困计生家庭、创建和谐幸福家庭等活动。军地共建奖励、优先、优惠、救助、帮扶“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享受地方奖励、优待、扶助政策的军人家庭,严格按级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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