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划分军地各级在加强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
1、实现信息共享,强化教育引导。依托网络和媒体,实现宣传、教育、管理、服务、技术、人才等资源共享。结合当地民情和部队实际,与部队共同设计制作宣教精品。帮助部队加强计生宣教中心或宣教室建设。免费向官兵开放地方宣教场所。结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与驻军每年联合举办1-2次大规模宣教活动。组织力量深入部队,开展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等咨询活动。
2、利用技术优势,帮带队伍建设。地方计生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吸收驻军计生干部及技术骨干参加。驻军组织计生干部培训时,地方选派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辅导,介绍驻地人口计生形势任务,积极利用地方优势,促进部队计生队伍建设。
3、做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驻军的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范畴之内,完善军地之间联系、协查、通报制度。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部队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及时沟通辖区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协助部队进行孕情检查、再生育审批,及时通报结果,杜绝管理漏洞。
4、积极为军人家庭提供优质服务。依托市、县(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立军人家庭定点服务机构。为军人家属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发放军人家属优先优惠服务证(卡)。军人家属凭证到指定机构,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5、加强对军人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依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69号),并比照朔人口组发〔2008〕4号文件,加强对军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1)户籍在朔州辖区军队独生子女,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其子女年满16周岁止,每人每月给予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2)户籍在朔州辖区军队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军人家庭,一次性发放不少于5000元救助金;对领证独生子女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军人家庭,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鉴定办法和认定标准严格按《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8〕4号)规定执行。(3)对符合军地双方政策再生育条件(已按严格程序审核通过),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军人家庭,一次性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4)领证军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与驻军各单位对退休干部的补助办法合并执行,费用不再另行增加。所需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军人配偶在驻地已就业的,按朔人口组发〔2008〕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军人配偶属随军无工作的,按晋政函〔2008〕62号文件精神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筹措,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审核上报由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协同地方计生部门逐级上报。上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军地双方规定变更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不再叠加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