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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2009年省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四、工作程序
  (一)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的生猪养殖规模、“自然养猪法”推广面积两个因素,将项目申报规模下达各市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详见附件1)。
  (二)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生猪优势区域布局和“自然养猪法”推广规划,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确定项目县(市、区)。
  (三)项目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发布项目公告,公布项目实施的范围、条件和申报名额,并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择优确定申报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单位认真编制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于7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优先予以申报。
  (四)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并务于7月20日前择优上报省畜牧兽医局(8份)、省财政厅(1份)。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项目申报书以主管单位正式文件形式直接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以及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五)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上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项目计划。
  (六)项目建成后,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证明和有关凭证,到县财政局进行报账,领取补助资金;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出具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未到位的,县财政局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各市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备案。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项目完成后,直接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省财政厅依据验收合格证明将财政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大对项目实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养殖场(小区)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程序。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7〕47号)规定,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在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重点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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