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2009年省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09〕4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农口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生猪养殖方式,加快推广和应用“自然养猪法”技术,今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采用“自然养猪法”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有效改善生猪饲养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目标任务
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坚持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环境友好、资源节约,重点突出、示范推广为原则,以转变生猪生产方式为目标,以推广和应用“自然养猪法”为手段,紧密结合山东省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全省推广“自然养猪法”猪舍面积16万平方米以上,带动建设达到《山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100处左右。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小区),自愿开展“自然养猪法”标准化建设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自然养猪法”发酵床建设、菌种购置及相关的猪舍建设或改造。补助金额按照养殖场(小区)建设发酵床的面积确定,补助标准为50元/m2,每个场(小区)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养殖场(小区)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场舍设计科学,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饲养防疫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经营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二)养殖场(小区)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有采取“自然养猪法”饲养方式及开展相关配套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为养殖小区的,须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统一的管理服务组织,做到项目运行和生产组织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三)项目建成后,养殖场(小区)“自然养猪法”发酵床面积须达到500m2以上,符合《山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四)2007、2008年已享受中央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生猪奖励大县项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生猪项目和省级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项目财政扶持的养殖场(小区),此次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