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09〕50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近日,农业部下发了《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9〕14号),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不断完善农业项目(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类、补贴类和科研类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文件精神,保障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畜牧兽医局现就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将更多精力放在畜牧兽医项目的谋划和储备上。要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实际需求,把谋划重点放在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上,放在扩大农村内需,增加农民就业上。坚决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搞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项目。要加强畜牧兽医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和专家的作用,合理选址,科学论证、规范设计,按规定履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管理程序。切实做好畜牧兽医项目储备工作,积极推进畜牧兽医项目储备的常态化,努力做到资金一旦落实,项目就能立即组织实施,及时发挥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程序
各类畜牧兽医项目要依据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按照行政管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向省局申报或衔接,严禁越级申报和以沟通、汇报名义到农业部、省局“跑项目”。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把项目申报受理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受理、不审批、不储备、不向上级推荐,减少冗余和浪费。农业部不安排省级以下畜牧兽医部门直接申报的项目,省局不安排市级以下或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项目。市级以下畜牧兽医部门越过市级或随同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同志到农业部、省局汇报畜牧兽医项目的,农业部、省局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积极推进畜牧兽医项目管理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