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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


  二、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考核断面水质组织每月监测,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制订。

  三、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5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6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2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所有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按月累计扣缴。

  当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考核标准,按照下列公式对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进行折算,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考核。

  C折算--考核断面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折算浓度
 
  C实测--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标--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目标浓度(按照出境考核断面目标计算)

  Q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的实测流量

  Q实测--考核断面的实测流量

  考核断面断流时,本月不计考核;考核断面具备监测条件而未能监测时,本月按照该断面上次实际监测数据计算考核。

  四、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县(市、区)增加生态补偿奖励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用于奖励跨界断面水质明显改善、实现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对所有考核断面按月累计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每个断面100-300万元。

  (一)在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的情况下,所考核出境断面的水质与考核目标相比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时,奖励100万元。

  (二)在河流入境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较入境水质改善,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的,奖励200万元;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奖励300万元。

  具体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扣缴生态补偿金总额,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奖励和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上年已实现水质目标的城市,不列入奖励范围。但水质较上年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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