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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根据王君省长的批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对2009年3月22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查查霸气的“红头文件”》所反映的“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50个省直部门共违规下发了221个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实省直41个行政机关违规下发规范性文件,涉及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设立管理机构等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做了通报。

  张九萍市长为此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发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报备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严格实施《吕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07〕5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通知》(吕府法〔2009〕4号),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市规范性文件制发报备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拟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办审查一律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一律无效。市政府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从2009年7月1日起已纳入前置法律审查,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关于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审定,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核。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二、严格立项计划,拟由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每年11月前向市政府提交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综合、协调,并拟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严格执行。

  三、严格控制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一律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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